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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人”也能参与“分家”吗?代位权了解一下……

来源:民一庭 作者:李瑞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3/12 9:46: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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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家人们”,但在麦积法院受理的一起特殊的案件中,一位与家庭成员没有任何亲权关系的“非家人”却以原告的身份提起了分家析产纠纷诉讼,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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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闫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麦积区法院判令闫某需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0余万元,并按照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判决生效后,闫某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张某遂向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闫某去世,经张某申请,法院追加闫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闫某的配偶王某及2名子女不服该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上级法院认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遗产继承情况不明、部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应当由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由执行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遂撤销了区法院的追加裁定。
复议结束后,张某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并向麦积区法院提交了关于闫某与王某家庭财产的初步证据,请求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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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属于非专属财产权,可代位行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据此规定,闫某的财产需得优先清偿张某的借款本息。

该案的审理,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析产实现债权提供了司法路径,亦警示债务人诚信做人,不得通过维持共有状态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