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天 水 市 麦 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甘0503民初3632号
刘兵:
本院受理原告吕文杰与被告李福明、李玉平、刘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20595.54元、误工费34560元、护理费1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31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财产损失736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67449元(总额91811.54元的80%即73449元再减去被告李福明、刘兵已付的6000元)。因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社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新伟 联系电话:0938-2783613,1575197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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