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甘0503民初3350号
张八锋:
原告天水金伟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八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颉娜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电话:0938-2659077
天水麦积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 电话:0938-2736066 邮编:741020 邮箱:mjfyw@163.com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3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