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503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龙,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埠南路14号邮苑小区4栋2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赵雪,系赵新龙女儿。
被执行人:天水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滨河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岳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龙与被执行人天水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水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赵新龙申请追加岳赟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岳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岳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赵新龙履行(2019)甘0503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樊 江 强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马 悦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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