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盗墓笔记”?麦积法院判了……
《盗墓笔记》大家都看过吗,书里涉及的考古、探险、盗墓等元素及悬疑、惊险的情节是否深深吸引了你的眼球?然而现实中,盗掘古墓葬等行为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麦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被告人聂某某等四人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作出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期,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 年5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聂某甲、李某甲四人在天水市麦积区某镇多次盗掘古墓葬。期间,四被告人携带探杆、洛阳铲、铁锹等工具来到其预先踩点的位置并将墓葬盗掘,并对盗掘物品出售获利。其中,被告人聂某某共盗掘古墓葬5 次、7 座,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4 次、6 座, 被告人聂某甲参与盗掘古墓葬4 次、5 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盗掘古墓葬3 次、4座。经鉴定,被盗古墓为宋代、明代、宋金时期、宋代时期及明代时期古墓葬,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聂某甲、李某甲以盗取文物为目的,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依法惩处。
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从犯、自首、坦白等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考虑到本案被盗掘的古墓葬的级别、规制及被盗文物的等级,以及涉案文物均已被追回等因素,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聂某甲、李某甲减轻处罚,并依据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区别判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盗掘古墓葬是犯罪行为,现实生活中,盗墓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四节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公民要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被小说、影视剧等情节误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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