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杨丹:
本院受理(2023)甘0503民初3218号原告天水麦积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丹、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庭室: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张晓萍 联系电话:0938265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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