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省 天 水 市 麦 积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甘0503民初2293号
张佳: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因无法与你取得直接联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花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晓静 联系电话:0938-2734463,1571938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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