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反倒打伤债主?
近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讨要债款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刘某某在李某某家中索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两人被李某某妻子及父亲拉开后仍互相谩骂。后在吵架过程中两人再次发生冲突,刘某某拿起放在李某某家鸡圈旁的锄头在李某某腿部打了几下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顶部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官提醒:双方因债务发生纠纷,本可以通过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动手、采取暴力行为。伤害他人是一笔“双输”的选择,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一时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法治社会,公民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依法从事,切不可一时冲动酿成苦果,否则只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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