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明:
申请执行人李小菊与被执行人李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李小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李小明于2023年6月13日前腾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小菊所有的位于天水市麦积区金地苑小区院内16号车库。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 周 海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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