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道南凯乐商行、霍志强:
本院受理麦积区马跑泉丰裕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甘05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甘0503执733号一案法律文书:1、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麦积区道南凯乐商行、霍志强支付麦积区马跑泉丰裕商行3090.19元。(2)由被执行人麦积区道南凯乐商行、霍志强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2、报告财产令,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3、财产申报表。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们需于每月月末最后一周内到本院领取实时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直至结案之日止,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高峰 法官 联系电话:1814158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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