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1月28日至29日,共拘传到位4人,其中3人履行部分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对仍不履行义务的1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付金斗,男,生于1979年2月19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大坪村阴坡28号。因未履行本院(2018)甘050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付金斗拘留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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