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主要职能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2)、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3)、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4)、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依法受理对本院做出的部分决定和裁定的复议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二)机构设置
1、机关内设机构13个,包括: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审管办、信访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
2、基层人民法庭7个,包括:北道埠人民法庭、社棠人民法庭、三阳川人民法庭、元龙人民法庭、花牛人民法庭、甘泉人民法庭。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883.70万元,支出总计2923.93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27.24万元,增长0.95%,主要原因是全省法院系统非税收入增加、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公用经费调标;支出减少145.45万元,减少4.74%。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88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83.7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923.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70.56万元,占63.97%;项目支出1053.37万元,占36.03%;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2.02万元,较上年减少40.23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合理化支出。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883.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29.14万元,增长22.47%。主要原因是非税收入增加、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2.24万元,增长6.75%。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基层法院部分项目在省法院院机关,尚未全部下达至各单位,如: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922.03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609.72万元,增长26.37%。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及直属单位非税收入增加、人员的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20.57万元,增长8.16%。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中、基层法院部分项目在省法院院机关,尚未全部下达至各单位,如: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85万元,占1.0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非税收入增加、人员正常增加,导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公共安全支出2584.55万元,占88.4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0.5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中、基层法院部分项目在省法院院机关,尚未全部下达至各单位,如: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43.80万元,占2.65%,较年初预算数减少77.41万元,主要原因是年初时全省中、基层法院部分项目在省法院院机关,尚未全部下达至各单位,如:全省智慧法院信息化项目、第二批全省法院业务费等项目;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9.02万元,占2.7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9.0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编制预算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83.80万元,占2.8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3.8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编制预算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870.5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26.81万元,较上年增加125.6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普调工资、员额制工资改革调标。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项目。公用经费343.75万元,较上年减少405.83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在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等方面节约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4.68万元。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7.10万元,主要是到德国进行业务培训学习,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持平。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46.45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持平,较上年支出数增加4.8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2018年执行案件次数增多,车辆运行维护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1.13万元,主要用于会务接待、公餐宴请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持平。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1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9辆;国内公务接待14批次,8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41.25元,车均维护费2.44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7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7年增加94.17万元,增长37.73%,主要原因是人员正常增加,办公经费相应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9辆,其中:执法执勤车15辆,小型载客汽车4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9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7.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7.27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设施、办公大楼的零星维修等方面。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859.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81.70%。共组织对涉法涉诉司法资金1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2万元。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涉法涉诉司法资金项目自评得分为优。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22万元,执行数为12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对困难群众提供救助,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中“救助有门”,切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随着每年法院案件数量的激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人数增加,情况也更加复杂。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救助政策更加细致的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涉法涉诉司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本项目总体来讲实施效果较好,实现了对困难群众提供救助,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中“救助有门”,切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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