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多次前往王某家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均无果,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及王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彩礼13万元。
2016年3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王某曾流产,后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为与王某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王某及王父干礼现金5.6万元,礼钱2万元、三金1.4万元等共计11.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分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较短。且给付的彩礼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相比,其数额较大,客观上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故对于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上,法院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实际生活情况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并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王某曾有过流产的情况等因素,最后判决:王某和王父返还李某彩礼7万元。
天水麦积法院网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 电话:0938-2736066 邮编:741020 邮箱:mjfyw@163.com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5030200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