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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招亲文约”

来源: 作者:/ 甘泉法庭 周呈祥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0/26 16:56: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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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来存在入赘婚的情况,由其是一些偏远的农村,这一现象特别突出。由于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如一家未生育儿子,必然会千方百计招赘女婿,目的在于给女方父母养老。因为这种婚姻是女方家庭的附属品,感情基础薄弱,故招女婿必须订立文约,以防反悔,也由此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今年我庭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提交了一份的 “招亲文约”作为证据,其内容如下:

招亲文约

男 清水县、草川铺、九龙村、高彦林和社棠镇、新堡村、四组女李丽芳、情愿上门招亲

一、经双方同意,不改名调姓,为门外婿,以扶养父母

二、从今日上门生效,高彦林来李门后,一切听从父母教导为序,孝顺父母的一切生活,夫妻相爱、白头偕老。

三、护相不得反悔,如果女方约戴男方,经双方调解无效者,每天按正常工价拾元,朴给男方。

四、如果男方不听从已上治度者,经调解无效者,给女方同样资付拾元。

已上立约为证,本约由双方家主和双方亲人鉴定同意

男方:亲人高德林、高永祥、高虎林、高全成

女方:亲人李万儿、李启才、李根儿、李全儿

中见人:高侯德、侯满江

本文约由农甲申年后二月十六日

无论从文学角度,还是道德与法理上,该“招亲文约”均可称为荒唐。首先,语法不通,错别字多,将“互相”写为“护相”,“虐待”写为“约戴”等等。其次,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不是金钱或者是对他人的义务,该文约将夫妻相携相守相爱作为附随内容,主要强调男方对女方父母的义务,是典型地“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夫对岳父岳母的义务”。该文约规定了夫妻不睦时的处理,是有过错的一方以“每天按正常工价拾元”支付对方为惩罚措施,这种陋习将婚姻变成了一种荒唐可笑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