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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变迁有感    许慧兰

来源: 作者:麦积区人民法院 纪检组长 许慧兰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9/25 10:29: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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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年 变 迁 有 感 

 

198810月,我被招录到天水市麦积区(原北道区)人民法院工作。按照规定,新进人员必须要到基层去锻炼,因此,我被分到了社棠人民法庭。总面积只有40平方米的三间平房,就是我们全庭四人的工作岗位和生活居所。由于我是法庭唯一的一名女同志,因此享受了庭长级的待遇,一人占用一间房。这间房既是办公室,又是审判庭,还兼卧室、厨房和餐厅,简直是个“多功能”。房内有一张办公桌,一把椅子,一个三人连椅,一副床,一个铁炉子,我又从家里带了两个小木箱,一个装衣物,一个装米面,这样,最基本的工作和生活用品就有了。看着房屋及房内的陈设,与法庭应有的庄严肃穆这个词怎么也联系不起来。

 

过了不久,法院给每个办案人员配备了一辆自行车,这令我们高兴极了,下乡办案终于有了代步工具。当时民事、经济案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也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不像现在“当事人举证”,“一步到庭”,而是询问-调查-调解“三步曲”,法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有“磨破一张嘴,跑断两条腿”的精神。立案后,法官先把当事人传唤到法庭进行询问,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了解初步案情,发现证据线索,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范围,然后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法官收集证据是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双方争执的焦点,法官往往要深入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和有关单位,就地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那时全法院只有一辆汽车,办案唯一的交通工具就是自行车了。

 

法庭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在农村,调查收集证据往往要深入到农户和田间地头。地势平坦的路段就骑上自行车,坡大沟深的地方就只好步行了。有的案件所在地距法庭远,涉及的证人多,法官往往天一亮就出发,夜里还赶不回来,住在村干部家是常有的事。吃着村干部款待的哨子面,躺在村干部家的土炕上,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官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证据收集齐了,法官跑腿的“程序”也就完了,下一步就该法官磨嘴这一“程序”了,法官将当事人传到法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是“背靠背”地进行,一般不宣读调查笔录,这与现在的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调解,甚至于当庭宣判有着巨大的区别。一次调解不成,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实在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最后判决。判决书中不列举分析证据,论理部分也往往是些空话套话。同一类型的案件,除了审理查明的事实不同外,判决论理部分都非常相似。一份判决书有两三页就够了。

 

写一份判决比较容易,但打印一份判决就费事多了。那时所有裁判文书一律先由庭长审核,再送到法院由分管副院长签发,然后送交打印室打印。当时打印材料用的是铅字打字机和手动油印机,速度很慢,裁判文书要排上几天才能打出来,我们再去校对,再等几日才能印出来。现在各庭都配备了电脑和喷墨打印机,审判人员自己打印裁判文书,既快捷,打印出的效果又好。外出办案,所有法庭都配有汽车。现在的社棠人民法庭是一座面积580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庄严肃穆的审判庭,宽敞明亮的办公室,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无不显示着法庭办公条件的巨大改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官能力的快速提高,无不彰显着我国法制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二十年,忆往昔感慨万千,看今朝豪情满怀。作为改革开放的历史见证者,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改革成果,努力工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添砖添瓦,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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