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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

来源: 作者:/ 麦积区人民法院 吴 琳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9/27 10:24: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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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制作中的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等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包括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结果的载体,揭示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揭示了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裁判文书以个案的方式诠释抽象的法条和规则,树立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发挥法治功能,调整、规范和引导社会关系,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因此,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格式、程序、事实、证据、理由、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的表述都要讲究规范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笔者结合审判实践,针对当前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问题,从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条文部分、主文部分、尾部和其它等7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达到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目的,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当事人及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全文共9400字。

以下正文: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等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包括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结果的载体,揭示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揭示了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裁判文书以个案的方式诠释抽象的法条和规则,树立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发挥法治功能,调整、规范和引导社会关系,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认同。因此,制作裁判文书时对格式、程序、事实、证据、理由、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等的表述都要讲究规范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一)首部

当前裁判文书首部存在的问题是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内容表述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有的未做表述,有的表述不完整,不能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对超审限问题不作任何解释。有的案件审理期限很长,从一审到二审,历经几年,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审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四是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公开审判原则是我国诉讼法基本的原则,裁判文书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特殊情况不做说明,会使当事人或公众产生疑问。五是对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亦不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只有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对“事实清楚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几乎在所有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中都只字不提为什么适用“不开庭审理”程序的法定条件和理由,致使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受到质疑。

(二)事实部分

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诉辩内容归纳过于简单粗糙,难于准确反映争议焦点。有的对当事人起诉、上诉的诉求和答辩意见,高度浓缩为寥寥数行,一般只用一百字甚至几十个字归纳,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意见;有的只限于归纳书面起诉状和答辩状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的增加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特别是有意和无意遗漏被告在庭审辩论阶段所提的一些关键辩论理由。二是重诉称,轻辩称。对诉称部分详细表述,而对辩称则一笔带过,尤其是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写的详细,而辩护、辩论意见成了点缀,甚至有的民事案件因未作书面答辩而不写辩论意见,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没有让他把话讲完,把理说透,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三是对事实的表述不清楚,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在叙述事实时,对行为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实施行为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行为人、关系人对此行为的态度、意见,叙述的不完整,重点部分不突出,逻辑性不强,无法使人一目了然地看明叙述事实的前因后果。四是在二(再)审判决书中,一些法院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全部照抄下来,在叙述完后再加上二(再)审查明的新事实,或在二(再)审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之前写明查清的新事实,这种写法既罗嗦又不规范。五是认定事实不举具体证据。如现有的判决书在认定事实的未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写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证据等足以证实”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则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叙事缺乏证据论证,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三)理由部分

理由部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说理不全面。一是只说其中一部分,漏掉其他的部分。如有的刑事判决书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时,说明了构成该罪的理由,但对其有自首、立功表现情节未做明确表述,使判决结果中判决被告人减轻处罚让人费解。二是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合议笔录或结案报告中,不看卷宗根本不知道判的对不对,甚至有的副卷全是照抄判决书内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即使看了卷宗仍然不清楚原审裁判理由。

第二、判决理由公式化。缺少针对性的法理分析和说服力。裁判必须说理,但裁判理由的存在意义并未被法官普遍了解和认同,依然存在模糊说理的现象: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徒有形式,只有断语的结论,语句简单肤浅、内容空洞的套话,千案一理,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对立双方的意见展开说理;有的有意无意地回避争议焦点,特别是二审维持原则的裁判文书说理时对上诉人的理由视而不见、避重就轻的现象非常突出。还有的说理不公,裁判理由既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特别是在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裁判文书一般都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在一定幅度内作出选择的依据。

第三、证据分析不透彻。还有一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没有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分析有关证据的证明力。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做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映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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