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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王红岩

来源: 作者:/ 麦积区人民法院 王红岩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10/20 9:02:4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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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调解  促进司法和谐

 

   

[论文提要]

当前,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党中央在此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有着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切入点,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正确适用调解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指导下,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应坚持自愿、合法、法官中立、民主、及时原则。只有坚持原则,才能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宗旨,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诉讼调解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同时,广大法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加强自身调解能力建设,努力创新调解机制,不断加大调解力度,扩大调解适用范围,抓住调解的有利时机,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促成调解。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新要求,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切实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同时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出现了许多不和谐因素。而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还会不断凸现,影响社会安定的不和谐因素还会不断产生。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将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纷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运用司法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

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运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用的有效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诉讼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优势,是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最为有效的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切入点,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能否正确运用诉讼调解有效纠纷解决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是事关人民法院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职责的履行,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重要工作。

诉讼调解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对于促进司法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诉讼调解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隔阂、培育内心互信,彻底化解矛盾。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氛围中,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和中心也应当是尽最大可能地利用和谐的方式和方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诉讼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从内心更容易接受,在和谐的气氛当中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调解同时符合中国 “和为贵”的传统伦理道德,几千年来这种传统文化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在中国具有很深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大多数民商事纠纷并非仅起源于财产利益之争,而且更重要地源于心理失衡和感情敌视。“不蒸馒头蒸口气”是许多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主要想法。此起彼伏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消费纠纷莫不如此。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对各方当事人而言具有心理安慰作用,它不仅是一次利益博弈过程,更是一次互动的心理适合感情培养过程。”通过法官居中调解,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平心静气交流解决问题的平台,让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起到了“双赢”的效果。

二、加强诉讼调解有助于大幅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缓解审判压力,减少上访、申诉,营造一个和谐的司法环境。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心满意足,自动履行程度高,也就没有必要劳神费力再上诉、申诉、上访或呼请人大个案监督、检察机关抗诉、媒体进行新闻监督。当然,法院为成功调解一起案件要比判决一起案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人力、物力有可能要多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上诉、上访、申诉,不仅节约了有形的财产资源,还要看到取得了无形的社会效果,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稳定了社会,达到一个整体的和谐效果。

三、诉讼调解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安定团结,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出了法庭成了仇人,极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发生过激行为,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从实践看,不少刑事案件都是因民商事案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而成。通过司法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诉讼调解更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无数实践证明,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间诉讼利益和诉讼心理的对抗性,促使大量易于激化的矛盾妥善解决,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使冤家对头重归于好的效果,具有很强的社会亲和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四、诉讼调解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符合民众追求实质公正的法律情感,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诉讼调解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这样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因为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诉讼调解在法院审判工作中有着诸多优点,但如何正确适用调解原则,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宗旨,让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律设置诉讼调解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和良好影响,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方针指导下,调解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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