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王 红 岩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应当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合法范围内,以合法方式进行有偿流转。同时,针对目前流转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当做好流转的配套工作,确保流转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 随着中国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运动的推进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行,农村一块块土地被征用,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随之形成并迅速扩大: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对于处于弱势的农民来说,土地财产权没有真正确立是其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租、转让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农村土地开发首就得改变所有权性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这使得农民与土地彻底脱离。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失。针对目前这一局面,国家正在试图做一些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作为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一定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需要,与时俱进。寄于此,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问题发表几点看法。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流转的必要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有其现实必要性:(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求对土地使用关系进行重新配置,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自形成至今,甚至基本上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随着农村经济关系、社会结构等诸多变化,农村各种经济主体对土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土地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2)从土地财产自身的属性来看,土地只有在流转中才能实现其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土地未进入市场流转,其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就的不到客观反映。同时,珍惜、保护土地资源也难做到。(3)这也是解现实问题的需要。如失地农民现象,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抛荒问题,对土地的合作开发以及由于人口变动而引起人地关系调整等诸多现实问题,都需要一种流转机制来解决。 (二) 流转的可行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依据主要有;(1)理论依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形成具有独立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农村商品经营者的关键。先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他人。(2)法律依据;我国88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形式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土地使用权也应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法律不仅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而且也是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再者,我国《农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更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合理性。因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合理范围内的流转应当允许。 (三) 实行有偿流转的意义。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是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的体现。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土地有偿使用:(1)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表现在经济上就是土地使用者必须相土地所有者交纳一定的使用费:(2)是实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就,建立完善的有偿使用制度,以促使土地使用者珍惜和爱护土地,形成合理利用土地的内在动力;(3)可以为农村集体创收效益。不仅会赠加对农业的投入,而且有力的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对扩大改革开放、招商引资、减少城乡差距、农田荒芜等均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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