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证人是自然人时,如果保证人死亡,其遗产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此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针对该问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保证人死亡并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合同生效后连带保证责任即产生,即便保证人在讼争债务履行期未届满前去世,继承人依法也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二:保证担保是人保,人在信用在,人死信用灭,因此,保证人死亡后,其保证责任消灭。
观点三:保证人死亡后责任的承担,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保证人在借款未到期前死亡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遗产不应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死亡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的遗产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同观点三的意见,理由是:
一、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义务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置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人可能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是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之债。故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二、保证是以保证人信用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具有人身属性,信用基础上的人身属性,意味着保证人死亡的同时,保证合同亦因丧失义务主体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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