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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及公开研究

来源: 作者:立案庭 吴琳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2/7 15:00: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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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说理及公开研究

作者    : 立案庭吴琳 

 

裁判文书是反映案件争议和诉讼请求,记载司法审判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司法产品。而说理是指法官在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的阐明。如何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目前审判改革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目前,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较少,各个法院在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内容等方面各不相同,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据此,笔者对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进行研究,构建属于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一、裁判文书说理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裁判文书是作为审判过程的载体和司法行为的集中体现,公开原则是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的基本原则。除有例外规定外,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事件或行为都应予以公开并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

 2.公正原则。公正是判决书的价值目标,是判决的核心,是指判决说理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支持什么,反对什么,都要有明确的态度。对合法有理的主张应以充分的理由予以坚决支持,对违法不合理观点或要求应以充分的理由予以驳斥。

3.繁简适当原则。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要简写,对争议大的则要详写;对程序性争议简写,以完整记录审判程序过程为原则,对涉及权利、义务确定的争议焦点,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要详写;对适用常识、公理、定理进行判断的则应简写,对需要阐释法律和法理的则需详写。

4.通俗易懂原则。裁判文书不仅要面对专家学者,更多的是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公众。说理是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事理、法理,让当事人服判,所以要朴实,即通俗易懂,要把一些深奥的道理深入浅出的说出来,避免语句艰深、晦涩难懂,最起码应该让当事人都能读通判决理由中的每一句话,明了每一句话的真实意思,要避免使用华丽的词汇,同时也要避免使用方言俚语。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标准和内容

    裁判文书说理是以实现诉讼的全部目的,发挥诉讼的全部功能为标准。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就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因此,法官要明白,裁判文书是要当事人履行的,而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接受,不仅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要看道理是否讲清楚了。只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都是正确的、到位的,司法裁判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决文书说理的标准,也就是如何实现案结事了。

通常情况下,说理是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我本人认为说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事理。事理是指事物自身内在的基本规律和道理。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础,一个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没有根基。说事理就是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待清楚,通过裁判文书认定的确实充分证据,重现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以事说理,优点在于:道理明显易懂,能为普通公众所接受并引起共鸣,确信法院认定的法律真实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

2.法理。法理即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则。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说理。但成文法本身存在的许多弹性条款、社会生活中会出现许多立法时未能遇见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律说理,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学识、素质、能力为基础,充分理解和说明立法精神、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作出合乎立法原则、合乎社会实际的公正判决。

3.学理。学理就是法学理论,从实践中看,法学理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很大。法学理论是科学的、公理性的知识,从法律的渊源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量,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说服力.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不能抛过法理和具体的事理,机械的套用专家学者的法学理论和教科书。

4.情理。情理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还包括基于该情感产生的道德、善良风俗、习惯等内容。中华民族几千年悠久文明成就其独特的“礼、义、德、仁”等传统美德,注重情理与道德的诲教是我国古代乃至近代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劝阻当事人息诉平争具有超常的作用。当法律存有缺陷或空白时,更有必要采用情理作为裁判依据以协调矛盾。但依情理说理应注意适可而止,不可滥用情理危及裁判文书的严肃与威严。

5.文理。裁判文书是通过文字语言来表达思想的,通过文字语言和对方交流的。文理一是要讲究文字的准确,通顺、精当,要学会用平实而又准确、规范而又有个性的语言写作裁判文书。二是裁判文书的措词、造句都要符合现代汉语词汇系统和语法规则的要求,不能用文言文,不能用俗语,除援引证人证言外,尽量少用方言。

6.政策。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行政准则,它与国家法律关系十分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一方面,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政策可在法律适用时填补法律的空白。

7.案例。首先应当明确一点,案例不等于判例。判例对大陆法系的法官具有重要的参考或参照作用。在我国,案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虽然没有取得判例的合法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的潜在影响有时接近西方判例的影响。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

   1.针对性。针对性说理,是指针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予以答复,即哪些应予以支持、哪些应予以驳回。一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进行说理,也就是围绕当事人诉讼主张或辩驳理由是否正确进行论述,作出支持与否的结论;二是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说理,应分层次、分段落,逐个焦点透彻说理;三是针对是非责任进行说理。说理的最终结果是落实责任由谁承担。四是针对法律适用进行说理,主要说明为什么要适用此法而不适用彼法、为什么要适用此条而不适用彼条。

2.逻辑性。阐述裁判理由是一个缜密、严格的推理过程。逻辑作为人类思维活动和推理论证的规则体系是说理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主要把握结构逻辑,也就先说什么后说什么,要顺理成章。说理逻辑性还要求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准确性即要求说理对同一个概念、判断或推理,要保持其自身内容同一。无矛盾性即要求不得出现自相矛盾以及与其他部分矛盾的表述。明确性即要求说理中不得出现模棱两可、不置可否、意思不明的表述。
     3.
全面性。
 说理不仅要充分、 具体,还要全面。所谓全面就是指该说的必须说完整、说穷尽,不能只言片语,更不能断章取义。对双方争议的各个焦点分别进行说理,不能少说或漏说,或者好说的就洋洋千语,不好说的就避而不谈。
   4.规范性。
   
裁判文书的规范性是指裁判文书的制作要符合认识规律。规范性是判决书严肃性、强制性的体现。说理的规范性包括内容规范和形式规范,内容规范是判决书的核心要求,而说理的形式规范是内容规范的表现形式。内容规范是指前述的说理针对性、逻辑性、全面性,在此不再赘述。形式规范是指结构合理、遣词造句准确。
   
另外,说理时不宜对当事人的道德行为作过多评价。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倘若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道德法律化,必将带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过度干涉百姓的私生活,法律不是万能的,他是最底线的道德要求,因此,笔者不主张在说理时对当事人的道德行为作过多具体的评价。

二、裁判文书公开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其判定的内容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关系的确定,更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威严,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特别是能警示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澄清社会上流传的种种不实信息,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法律根据

      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审判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只规定了公开审理和宣判两个阶段,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未能作出具体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公开制度,20076月最高法院年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提供了一个原则的方向。20093月,最高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200912月最高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其中第5条对裁判文书公开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全国大部分法院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裁判文书的公开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功能

    由于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一项内容,它自然会具有审判公开的功能价值,不过它也具有某些特殊的功能。具体而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把反映诉讼过程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众,就是对社会广阔舞台打开了法律之窗,把审判权置于阳光之下,充分满足了群众对公众事务的知情权,使社会大众有机会对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2.增强法院公信力的提高。已经发生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总有一个案件事实的再现过程,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公众并没有直接感知案件真实情况的途径,往往是基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性要素是否合法来对案件形成判断。这些形式性要素主要是指是否符合回避的规定、是否采用了公开审判、是否能够知悉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等。作为案件的事实再现及形式性要素都可以通过判决文书表达出来,所以及时地、充分地公开裁判文书,可以正确引导舆论,增强法院的公信力。

    3.架起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桥梁。我国法学研究相对脱离司法实践,对具体问题关注不够,而司法实践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也只能边摸索边判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缺乏沟通的桥梁。裁判文书公开后,研究者就可以通过对某个法律问题所出现案例的整体把握,掌握我国司法实践的动向及理论发展的可能性,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真正的理论支撑。

    4.形成特殊判例的功能。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官在实际审理中往往会参照以往已经作出的、与所审理案件相类似的案例。裁判文书公开之后,法官就可以努力从全国其他法院的判决中寻找到这些案件,参照他们进行判决。如此,经过长期的积累,我国可能会逐渐形成某种特殊的判例法传统。

   (三)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是指哪些裁判文书可以公开,某一裁判文书的哪些部分内容可以公开。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可作如下设定:(1)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因为此类案件通常关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涉及当事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不公开此类案件裁判文书主要考虑是对当事人的尊重。(3)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因为公开此类裁判文书将使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4)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主要是为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未成年的教育改造。(5)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裁判文书,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公开。(6)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为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对于某些裁判文书,可以不予公开。除了上述六种情形,各类裁判文书都应公开。另外,裁判文书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等内容,在公开时应当隐去。

  (四)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

    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成为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为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使社会公众能够方便、 快捷地查阅裁判文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公开裁判文书。

1.通过网络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倡的公开方式是通过网络。这种方式也是发达法制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由于它具有查询便利、周知迅速、便于监督等特点,应该是公开的最佳方式。目前相当数量的人民法院均设有自己的网站,法院完全可以将全部裁判文书放置于网站服务器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阅览。将裁判文书上网是快捷、 成本低廉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可较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与传统媒体相比,在合法范围内,网上发表意见几乎不存在限制条件,更能听到公众的真实想法。随着我国与国际的接轨,涉外案件的增多,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将会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2.通过汇编裁判文书公开。目前,对裁判文书的汇编公开限于最高法院各业务庭所编并公开出售的审判参考。这对促进法院统一适用法律有相当意义,但还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裁判文书是法官正常工作的成果,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其性质与法律一样,是国家的公开文件。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出发,应给每个公民有免费取得的机会,人民法院可将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存放于公共图书馆和本院图书室及各庭室,免费供公众取阅。

      3.通过设立国家判例数据库公开。目前全国民事案件一年结案20余万件,即使就其中部分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它的数量也是惊人的,如此众多的案例中,不管对法官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很难寻找到合目的的案例。一般民众而言,更是无从监督司法。作为改进措施,笔者建议设立国家判例数据库,完备和完善案例的检索功能。同时,将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类型定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也纳入该数据库,以便于查询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