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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公正廉洁为民执法

来源: 作者:审判监督庭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10/28 17:09:3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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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

201031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王胜俊院长指出:“共和国法官必须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论文全文共计4000字。

 

以下正文:

2010311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王胜俊院长指出:“共和国法官必须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保证司法廉洁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司法为民的伦理指引;“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基础支撑,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条件;“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内在要求。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工作的准则,体现在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法官是通过审判工作把党的温暖送到百姓心中的。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从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自觉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来塑造

    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无论在什么时代公正总是司法(包括司法制度、法官、审判程序、裁判结果等)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就是要以公正的裁判树立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应该建立在公正的裁判基础上。公正的裁判,要求我们善于探寻法的真义,懂得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和人民的呼声,把法、理、情兼容并蓄,做出合法、达理、通情的裁判,让法和公平精神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人民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从价值理念、知识体系和文化信仰上,完全接受并充分认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洞悉其本质,掌握其精义,深谙其内涵,恪守其程序,把司法为民的情感诉求落实到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上,实现忠实于人民和忠实于法律的有机统一。

     在司法职业心态建设中,如何使法官以公心为本,首先,要在广大干警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自觉维护法治的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次,努力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公正与效率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强调“能动司法”,“法律明确时,法官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探求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精神,吃透法律的精髓,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第四,落实阳光公开。公正从来都沐浴着阳光,要严格按照审判公开的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容易产生合理怀疑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充分参与到诉讼中来,对敏感案件主动与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和形象监督员联系,不断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做到“胜败皆服”。第五,狠抓司法质量。司法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外延和应有之义,人民群众从立案、送达、告知、庭审、合议、文书制作、宣判、送评、归档等审判流程上最能直观地感知司法公正,对其进行精细化管理、权责到人、量化考核十分重要,是司法工作不懈努力的方向。

    在我们国家,人民作为主人有充分的权利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供最真实公正的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有完全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和实现对人民的司法公正,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必然体现。追求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司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尊严与文明的问题;不仅是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的具体行为问题,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整体形象问题。人民法官与广大公务员一样,必须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但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要求,人民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不同的是,还必须把公正确立为自己价值观的灵魂,把公正的“灵”与法官的“体”合二为一,使公正的价值原则入脑入魂,成为一种价值信仰、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行为习惯。

     二、把坚持清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来筑牢

      如果说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崇高价值目标,那么,保持清正廉洁则是人民法官体现行为价值观的标准。人民法官要做到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拒绝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拒绝金钱美色的诱惑,拒绝贪污受贿,拒绝“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是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职业操守和行为伦理底线,是人民法官之所以有资格佩戴共和国国徽并以共和国神圣法律的名义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条件。任何法官如果扭曲或丧失了司法公正的灵魂,就难以抵制司法腐败,就不可能保持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必然徒具其名甚至演变为司法为己;任何法官如果追名逐利、出入人罪,就必然会藐视一切人间正义,损害社会公平,甚至与人民为敌;任何法官如果把人民的诉求置若罔闻,司法为利、司法为己,就必然会腐败滥权,亵渎司法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平正义。人民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形象”是法院的生命。群众评价法院的工作,除了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法院的保护外,还要看法院干警的司法形象、服务形象、公德形象和纪律形象。因此笔者之见,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建设,一个极其重要的着力点,就是应当紧紧围绕大力加强“形象建设”来展开。没有形象,无从谈起公正、廉洁和为民。近年来发生在法院队伍中的重特大案例常常被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曝光,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了群众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法院队伍最终要树立什么样的形象呢?一是公仆形象。“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法院只有把人民当做自己的亲人,通过热情为民服务,拉近距离,消除隔阂,才能使得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是他们的依靠,是他们权益的保护神,使他们的贴心人。二是树立公正形象。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的徽章就是一杆秤,这杆秤不是以吨为计量单位,也不是斤,而是以克为计量单位的天平,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要像称黄金一样毫厘不差。三是树立廉洁形象。由于法官手中握有党和人民赋予的诸多大权特权,民事法官掌控者权益的分配,刑事法官掌控着生杀大权,执行法官掌控者判决书是一张纸还是一份实实在在的权益,权力大的被腐蚀的机会也就越大。

    对于人民法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法官,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还要管好身边和属下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等等;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为人师表、独善其身,而且在发现司法体制机制出现漏洞时要及时提出补漏堵缺的建议,在发现同僚和他人在滥用职权徇私腐败时,还要大胆批评揭露甚至与之坚决斗争。廉洁是全国人民在新时期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起点上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三、要始终突出司法为民这一核心价值观的主题

    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法官”这一政治定性和法律定位,不仅使之从本质上与中国封建衙门的“青天大老爷”和当代西方国家貌似“绝对中立”职业法官区别开来了,而且使之回归于人民之中,把“官”与“民”融为一体,要求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代表和成员来专司社会主义法律之职。人民法官要树立正确的为民思想。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有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

    要成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应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本事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从思想和情感上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问题,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一样来对待当事人,像为自己亲朋好友排忧解难一样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我们所需要认同的情感,是阶级友爱之情、兄弟姐妹之情、朋友手足之情、民族团结之情、人类仁爱之情,是同情、友情、宽容、尊严、和谐之情。为人民服务的情感到位了,僵死的法律规范可以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凝固的司法制度可以能动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诉求,看似无解的纠纷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更多案件的裁决可以做到“胜败皆服”。

    把司法为民的情感付诸于人民法官的行动,其基本圭臬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基本要求就是人民法官在对人民群众充满情感认同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司法难以为民。法官公正、细致、耐心地办好几个案子并不难,难的是每天面对棘手的矛盾,甚至激动的当事人,都要坚持充满关爱和理解,全身心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宋鱼水法官对当事人耐心、长久地倾听,金桂兰大姐坐在炕头上与当事人拉家常,看似细微的地方却折射出了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和为民的情怀。在基层法院采访法官办案过程中我也常看到并有所感触。当我们真心实意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当事人从兜里掏出一个苹果;当我们千辛万苦化解了一个纠纷,当事人从几百里地外送来一袋亲手磨的玉米,我想对每一个法官都是一种深深的震撼。每一个纠纷的背后都包含当事人的痛苦和困难,法官不应该只是一个被动的裁判者,而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主动的、能动的社会工作者,只有换位思考当事人的感受,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才能洞察纠纷的源头,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因此,“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一损俱损。司法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三者既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了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本,为民是目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方面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它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人民,党的司法事业才能蒸蒸日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