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院贯彻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在全院干警中广泛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如何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法治社会,法律备受推崇,司法功能也愈加彰显。 但法治在其运行中,除了依赖法律自身的力量外,更应关注法律人的作用。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其对法律的理解乃至运用技巧,直接关系着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法官,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自身司法良知的构建则更为重要。“司法良知”既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又是法官为人处事之基,更是法官公正司法之魂。司法良知的构建,对于法官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法官司法良知的内涵
良知通常指人们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稳定评价能力和调节能力,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而获得的一种道德意识,是社会道德内化的结果。法官的司法良知,则是指法官的一种内心信念,同时也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具体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通过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活动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意识,所表现出来的便是法官在思考、评价社会纠纷和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的认知、信仰、意念、智慧,经验等诸要素的结合。因此,我认为,法官的司法良知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官司法良知的公正性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司法机关必须在社会上树立起绝对的权威,但这种权威的获得,不仅得力于国家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源于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起着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制裁不法的重要作用。法院更是惩恶扬善、明断是非的场所,而法官又是这个场所最重要的也是最特殊的主体,法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公正必然成为司法工作的立命之本,是法官凭借一切智慧和品德所要努力追求的目标。假如失去了公正,司法工作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基础。所以,追求公正应该成为构建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法官司法良知的廉洁性
法官的使命在于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更是给民众以公平的正义化身。但法官同时也是社会的一员,在具体司法实践以及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各样无休止的诱惑和来自社会上各种压力的干扰,如果法官主观上不具有抗腐防变的思想,抵御不了诱惑,排除不掉干扰,那他必然不能主持正义,甚至还很有可能滥用手中权力背离法律,导致枉法裁判,甚至走向腐败堕落的深渊。作为法官,唯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自身的职责,克制不正当的欲望、冲动和情绪,抵制各种诱惑,做到防微杜渐,并时刻谨记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才能最大限度地抵御诱惑。因此,廉洁应是构建法官司法良知的又一重要内容。
第三,法官司法良知的自律性
自律一般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戒备,是一种行为之前和行为过程中的内心警惕。自律性是法官司法良知最重要的功能,同时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良知价值的重要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一个人有没有良知,是通过一个人自律能力的强弱来判断的,而自律能力的强弱,外化为人的行为,就表现为行为人对社会规范的遵从,尤其是对一个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所表现出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背后的行为方式。因此,对于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道德原则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以及从敬畏纪律到自觉遵守纪律的转化过程,应是每一名法官普遍具有的一种思想境界,也是法官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的第一种境界。由此可见,自律性也就成为法官司法良知的最本质也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二、法官司法良知构建的必要性
法官司法良知的构建,是法官队伍建设的关键和本质,司法良知意味着法官要有坚定的法治理念,而法治理念的实现,又是法官司法良知的最高境界,二者相辅相成。当前,司法公信力普遍下降,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展现法官的人性光芒与理性光辉,展示司法公正的魅力和永恒价值,构建法官司法良知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司法良知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本身并不能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任务的实现最终将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人身上,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他们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尤其法官的工作,也是与案件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法官良好的道德品格,对实现公正司法至关重要。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亦都需要法官的司法良知。案件审理中,证据是否被采纳,法律如何适用以及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裁决等等,都需要运用法官的司法良知来指导。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的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结果案件还没审结,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有意见。而有的法官则充分运用司法良知来审查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结果带来意想不到的办案效果。因此,法官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对司法运作的结果有着很大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丢失了司法良知、突破了职业道德的防线,就会办冤案、办错案,司法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只有维护法官的道德底线,合理构建司法良知,才能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办案,抵御各种干扰,也才能真正的取信于民。
其次,当今社会生活纷纭复杂,矛盾纠纷类型较多,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也完全没有必要包罗万象,法律对某些行为的规制仍存在缺漏和盲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概念是抽象与概括的,对法律语言的理解也很容易产生歧义,由此造成了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条文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这就要求办案法官用司法良知来解释和应用法律,根据自己对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明辨是非、区分善恶的基础上作出审慎裁决,而决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当前,法律条文的繁多,导致了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抵触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更要求法官能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用心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正确运用司法良知来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第三,法官审理案件,除了要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制裁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之外,还要获得在广大人民群众间更好进行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在裁决中正确运用司法良知,体现善和美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从而使人民群众更加亲近而自觉的接受法院裁决,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范办事。反之,那些仅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做出没有逻辑和心证过程的裁决,不仅不会使人民群众对法律产生任何信任感,反而容易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除了事实与法律对案件的影响之外,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结果,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三、合理构建法官司法良知的途径
司法良知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信念和道德守衡,同时也是行为人的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因此,法官的司法良知并不是先天存在于法官心中的,而是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需要法官在不断的学习和审判实践中获取,司法良知在司法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保障。
1、在司法体制范围内,真正确立司法独立制度,从而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能够真正得以实施。当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弊端,许多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同时还要考虑上级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意向,这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考核制度无形中损害了“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因此,应当在司法体制范围内,真正确立司法独立制度,把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自己的良知审理案件纳入司法制度之中。在案件审理中,以法官自身为中心,尊重法官的审理意见,从而使法官作为审判主体具有独立的审判资格,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不用担心受到任何的干扰,才能保持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才能以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履行自己的职责,运用法律和自己的司法良知审慎审理案件,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2、制度的制定,需要在法官司法良知和制度设计中找到最佳融合点。从而使制度设计体现出人性化的同时,又赋予人民法官与身其份相符的政治物质待遇,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调动工作积极性,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良知在案件审理中的得到合理运用。
3、需要继续探索建立严格的司法保障制度,特别是健全完善有关法官在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预防、保护、挽救以及惩处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出制度设计对合理构建法官司法良知所进行的最大化、合理化制约,从而使人民法官屹立于社会转型、矛盾叠加以及纠纷突出的风口浪尖上,始终能够做到公平正义、廉洁司法。
第二、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需要法官不断提升业务技能。
法官的业务技能既包括法官的理论知识技能,同时也包括法官的实践经验技能。法官法律理论技能的提升,保证了法官能够在裁判时正确的找法、用法,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正义。因此,法官只有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具备良好的司法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才能使整个裁判过程更具逻辑性和说服性,从而使裁判结果更具考验性和公正性。法官实践技能的提升则要求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审理案件,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因此,作为法官除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需将法学理论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法官实践技能便是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法则,只有通过经常性的技能培训、庭审观摩、示范开庭、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实践技能。总之,法官业务技能的提升,要求人民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顾全大局观念,以及高超的审判执行技巧和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都是作为一个人民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也是司法信仰和司法良知的根基和力量源泉。此外,作为一个法官,在注重业务技能提升的同时,还要注重不断涉猎政治、文学、科学、历史、哲学、心理学等各种知识,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日益敏感性、复杂性和科学化、专业化的特点,不断提高自己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第三、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需要树立并巩固法官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司法动机和价值追求,对于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法官来说,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深处,从而确立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权力、金钱、利益等诱惑的情况下毫不动摇,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不为腐化奢侈之风乍起而随波逐流,进一步坚定职业荣誉感和工作自豪感。当前,在中国这个人情浓厚的社会里,只有抵御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司法操守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中的司法良知来判断是非,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才能更加惩恶扬善,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四、法官司法良知的合理构建,需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之根本,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的结果,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准确的自我评价,自觉把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力量,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有一种道德的自觉性,正确审视自己的行为,知道什么事情当为,而什么事不当为。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与实现,就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司法良知的调整而达到自律的过程,良知意识的觉醒必将带动法官素质的全面提高。一个好法官所具有的职业良心,能够从内在方面支配着法官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抑制或否定违背法官道德要求或者违背法官职业责任的动机,选择做出符合法官道德规范要求的正确行为,做到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建设中,不仅仅要有道德知识,还要有道德行为,道德知识通过道德行为来体现,所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将法官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构建法官的司法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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