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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对涉诉信访的预防与处理 王 平

来源: 作者:行政审判庭 王 平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12/31 16:12: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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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平,女,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四高法官,大学学历。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浅议基层法院对涉诉信访的预防与处理

 

【论文提要】

涉诉信访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涉诉信访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涉诉信仿呈现组织化苗头、上访部门多、处理难度大、行政案件居多、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上访人呈老龄化趋势、上访者女性居多等特点。涉诉信访多的原因主要是社会转型期及人民法院职能特点、上访人法律意识淡簿及错误观念、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缺位。涉诉信访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影响了法官队伍公正性与稳定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形象、扭曲了司法指导思想,从而形成严重的影响。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应当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减少和防范涉诉信访发生;建立涉诉信访预警及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及化解矛盾防止涉诉信访发生;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工作,从日常工作做起减少涉诉信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取信于民,减少涉诉信访发生;严格监督法官的从业行为,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信访。(全文共6000字)

以下正文:

涉诉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法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涉法信访的法律基础。涉诉类信访是目前中国信访问题中新型的、引发争议最大的信访类型。人民法院已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目前,涉诉信访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处理好涉诉信访,维护好社会稳定也已成为法院主要工作之一。

 一、法院涉诉信访的特点

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来看,涉诉信访案件以下特点:一是组织化苗头出现。少数信访人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组成信访队伍统一行动。这种组织化苗头反映了他们已经具备了丰富的上访“经验”,给处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二是涉诉信访上访部门多。当事人采取多种上访形式,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纪委上访,牵扯各级领导精力。三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许多当事人是老上访户、钉子户,甚至有些是违法的无理闹访户。上访案件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现根本无法解决,但当事人不服,坚持上访,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四是行政案件居多。此类信访中征地补偿、城市拆迁补偿、农村土地流转在引发的矛盾又居多。此类信访案件处理起来难度极大。因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险而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也较多,有些企业由于职工一时难以得到妥善安置,引起群体上访找政府、找法院。五是上访人文化程度偏低。从上访人的文化层次来看,绝大部分上访人的文化程度偏低,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大部分上访人思想偏执。六是上访人呈老龄化趋势。从上访人的年龄来看,年轻人极少。上访人的年龄偏大。七是上访者女性居多。上访人的老龄化及女性化使上访与弱势群体结合处理难度加大。

二、法院涉诉信访的成因

形成法院信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期及人民法院职能决定了涉诉信访的居高不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日益明显显露出来,由于改革涉及广泛的利益调整,必然导致矛盾不断发生。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审判机关,成为上访申诉矛盾的焦点也就有必然性,所面临的形势也愈来愈严峻。有对民事、行政、刑事裁判不服上访的;有要求法院尽快执行而上访的;有些重复上访、累访,有些人甚至上访长达二十余年,长年奔走于各级法院和党政部门,服判息访工作相当难做;信仿人的上访方式越来越多,有反复打电话询问的,有滞留法院不走的,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上访者对法院、法官持抵触情绪越来越大。长时间的上访申诉,使上访人将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了法院、法官,对信访接待人肆意辱骂,对案件承办人恶意中伤,对法院的声誉恣意诋毁。严重的信访工作形势,已成为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牵扯法院过多精力的突出问题。

2、上访人法律意识淡簿及错误观念而上访。

个别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与法律常识,存在信访问题上的错误观念,使得本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群众受传统诉讼、维权思想的影响很深,当他们对基层司法状况感到不满意时,自然而然地就会想到要到上面去 “告御状”。片面的认为一上访就灵。信访作为反映民愿、解决矛盾的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历来为党和政府所重视,并日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欢迎,这是历史性的传统,特别是高层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对某些上访的高度重视和限期解决的指示,引发了群众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望,不管什么问题都要上访,甚至不惜采取一些过激方式。一部分信访人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完全受制于党政机关。受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不少群众对党政制度,国家制度存在着许多错误认识,认为党政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某一问题作出相应处理。

3、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缺位而引发的上访。

人民法院工作质量不高,是引发涉诉上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审判质量不高,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当事人不服而引发信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但仍有极少数差错案存在,这些案件对法院、法官来说是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但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可能使他们的人身、财产、家庭、事业遭受不可估量、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他当然会通过各种各样可能的手段来维护。还有一部分实体和程序问题虽未达到差、错的程度,只是有一些细微瑕疵,并不会影响案件公正性,但这些瑕疵却足以使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其审案的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而引起涉诉上访。还有个别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当事人怨愤,进而上访。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工作作风不佳,服务意识不强,引发当事人上访。有的怕办难案、缠案,遇到疑难时不是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是推、拖或草草下判,只求交差了事,不服的上诉,从而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办案,不注重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结合,不注意当事人心理需要,打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旗号,以法压人,态度冷、硬、横,使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有的片面理解审判,认为只有庭审才是审判,忽略庭前庭后工作,从而错过了化解矛盾的好时机;有的司法为民宗旨树的不牢,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恤群众疾苦,在审判过程中只注重实体处理,不注重程序公正,在举证、质证、认证上草率行事,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言、辩论;有的是在办案中摆出官老爷的架势,动辄对当事人呵斥,使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抵触情绪,在当事人心中造成不公正的印象;有的是就案审案,工作方法极为简单,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不做法律法规的讲解工作,不做判后答疑工作,不做服判息诉工作,让当事人对裁判心存疑虑却得不到疏解,留下后遗症,引发信访。三是生效裁判不能及时执行到位而引发信访。执行工作是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近几年,法院采取了不少措施以缓解“执行难”,但效果还是不很明显。特别是一些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往往执行能力有限而难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由于自身生活甚至生命健康的迫切需要而急于请求执行,一旦执行不到位,即容易上访,还有涉及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起来更是难上加难,重不得的轻不得,有时还把法院推向束手无策的尴尬地步。

三、涉诉信访对基层法院产生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1、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涉诉信访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数量的影响。信访案件一是牵涉精力、耗费时间,影响结案数量。法院不想多收案、多办案。该立的不立,出现新的“告状难”。另一方面是对案件质量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改过来、改过去。由于有的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冷暴力(自杀、喝药、跳楼等)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顾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作为代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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