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晓刚,男,1977年生,汉族,2004年6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2005年8月参加甘肃省公务员考试进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工作,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工作于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中心人民法庭,书记员。2008年3月至今工作于麦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司法公正问题的研究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 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全文共8872字)
论文独创性声明
司法公正问题一直是极为重大和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是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前 题和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司法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而公正执法则是保证其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键防线。
一、司法公正含义的厘清
1.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内涵的关键词是公正。公正就是公平正直, 没有偏私, 它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 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说,司法 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 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人们之间的纷争的功能 ,主要取决于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司法裁判应当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没有强制执行力,纷争当事人可以不去执行其裁判结果,纷争就有可 能 难以平息,裁判也就可能变得毫无意义;如果裁判不公正,则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纷争,或者说即使强制当事人执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结果,也还可能导致新的纷争。 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
2.司法公正的外延。从目前来看,司法公正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 司法公正是指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执法机关的执法公正;中义的司法公正是指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公正;狭义的司法公正是指法院的审判裁决公正。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主要 源于对司法概念的理解。
从词源上考察,“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是动 词,顾名思义,司法就是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可以纳入司法的范围,司法公正也就是指执法公正。其对象就应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所有的执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公正即可源于此。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社会行政执法活动的频繁发生,司 法逐渐与广义理解的执法有了区别,按照对“法治”的权威阐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活动。说明司 法已成为与行政执法并列的概念。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司法是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的活动,而行政执法并不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纷争。“诉讼”的本来含义就是 既有告,也有辩,并且要使纷争得以解决的活动。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争辩的权利,并且最终由法院来作出是非曲直的裁决。相比之下,行政执法活动就相对简 单,尽管也要作出是非曲直的裁决,但往往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争辩的余地。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终裁决力的活动,而行政执法不具有这一功能。司法的最终裁决力是指法院才能拥有 的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执法虽然具有裁决是非的功能,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最终裁决。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与行政裁决 结果是一致的,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只有经过法院依照严格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决才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前我国部分行政执法也 有最终裁决力,但“入世”后,我国按照WTO规则对“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作出了郑重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D节第1款规定:“中国应设立审查 庭,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WTO规则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第2款规定:“审查程序应包 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 罚。”根据这一承诺,我国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赋予了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法治理念所以要确立和强调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并不等于说司法 解决的结果最后一定就比行政解决的结果要公正,而是在于司法是依照包括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来最后实现的裁断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听则明的特点,加上司 法机关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因此较之行政解决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纷争当事人的权利,能够给予其最大限度的申辩和权利救济的机会。而在行政解决过程中,由于 拥有行政权的一方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而相对一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纷争的处理从一开始就可能是在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的,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手 段来获得救济,但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完全可能因“官官相护”而使处理结果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是一种公正的处理纷争的手段,是有效 保障人权的工具和活动。正是因为司法具有与行政执法不同的特点,司法公正就有了中义和狭义之说:中义的司法公正是从诉讼意义上来界定的,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在刑事 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指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公正;狭义的司法是从最终裁决力的意义上来界定的,它只指法院审判和裁决的公正。
尽管从狭义角度来界定司法公正并无不当,但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要求来看 ,不仅包括了对法院和检察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更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的要求,如果将司法公正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和责任,也应当包括对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活动的要求,因此, 我们讨论的司法公正取中义为宜。
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 这些论述以及历史的经验教训使我们 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极其重要性。而维护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手段就是司法执法,并且核心、关键就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公正,使法律起到维护国家意志的作用,法律的尊严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得到保障,这是人心所向。否则就难以服众,法律失去 了严肃性,造成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司法腐败的存在,引起群众的不满,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促使社 会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并危及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得到解决,有效的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的法制秩序。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司法公正是人们普遍追求的愿望。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社会稳定可言。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应当说,稳定是以公正为前提的。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盼,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作用。也就是说,人民群众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司法会给他带来公正的结果。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 社会 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法律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即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2.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内容。司法公正的内容,不仅涉及的面广,而且 也比较复杂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从经济上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经济上的平等必然要求司法上的公正。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或契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使其毫无后顾之忧地积极投入市场竞争。司法公正加强了这种保障,使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二是司法 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正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 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司法公 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性条件和底线保障。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从人权上看,司法公正是切实保护人权的需要,而人权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法律 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权得以尊重的标志。充分地体现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随着社会文明和进步,人权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受到高度关注。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的“检务公开”;“查办保护伞”等活动中 ,一方面检务公开确保人民群众最起码的知情权,避免了检察机关“暗箱操作”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查办保护伞对其依法打击,公正地依法为人民做主,人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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