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喜祯,男,汉族,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甘泉中心法庭代理审判员,任副庭长。 雷田,女,汉族,系甘肃省兰州商学院学生,在甘泉中心法庭实习。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我国物权法实施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 月1日开始实施。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的适用有可能会引起冲突,物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保护法等对其相应的物权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而物权法又在第一百七十八条作了另一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首先应当了解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之异同。物权法当中对隐藏物、漂流物、埋藏物的规定与文物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文物产生交叉,当涉及到有可能构成文物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时,如该物年代较远、价值不菲时,应当优先适用文物保护法加以辨别和确认,是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不是的,再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归属。物权法实施对遗产继承公证有所影响,公证处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之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在《物权法》实施后,要解决好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的具体问题,仅一部《物权法》还不够,需要有许多特别法和行政法来支持,需要与专门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运用。物权法当中对共有、相邻关系等的规定有些笼统,难以执行。全文共8577字。 以下正文: 一、物权法概要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开始实施。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一、 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问题 ㈠、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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