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自2004年法院系统开展了“集中处理涉诉上访活动”,经过多年多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涉诉上访依然不断增多,老访尚未完全解决,新访又不断发生,总体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非法上访的主要形式:
信仿人的上访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有反复打电话询问的,有滞留法院不走的,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上访者对法院、法官持抵触情绪越来越大,长时间的上访申诉,使上访人将矛盾的焦点从对方当事人转移到了法院、法官,甚至对信访接待人肆意辱骂,对案件承办人恶意中伤,对法院的声誉恣意诋毁。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消灾、买稳定”、“法外施恩”等情况和做法,直接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去上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奇怪现象。
成因:
我们应当意识到,造成涉诉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上的原因,即遇事找政府仍然是其习惯做法,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同时又有社会利益调整所带来的冲击。
1.思想认识和信访工作机制方面原因。在近年来,虽然我院在加强信访工作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面前,干警还没有认识到信访工作重要性,仅把信访问题看成法院信访部门自己的事,不重视和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工作不落实。在信访工作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大信访的工作格局,相关督办处理工作和职责划分规范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存在敷衍了事、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群众依靠信访请求解决问题的效率低,重复访和越级上访情况严重。
2.案件质量和工作作风原因。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中,大部分是对生效裁判持有异议、审判执行效率低下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方面。有些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办案中工作粗心或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的某些证据及细节方面调查把握不够准确,不注重调解,案件质量不高,判决书说理不清楚,致使当事人不服判;有些法官职业道德有待提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办案不公正,办事效率拖拉,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不能很好的把握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贪蝇头小利,有失人民法官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满留下信访隐患。
3.司法权威方面原因。目前,审判权独立有待进一步落实,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完善,败诉当事人在法院裁判后,往往把败诉原因归结于证据和法律以外的因素,总是试图通过申诉或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领导投诉等方式要求法院推翻原来的裁判,造成生效裁判申诉案件多,上级、人大等单位转办信件和督办案件居高不下。
4.公民素质的原因和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原因。我区地处西部内陆,农村人口占了人口的大部分,封建意识残留严重、文化和法律素质不高,是导致信访量高、重复信访问题突出的重要因素。另外,我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近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划,城郊失地农民日益增多,辖区内厂矿企业多不景气,下岗失业职工人数有增无减,而相应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尚不健全,当上述类型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后,当事人受文化和法律素质所限,大多数信访人认为,法院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的地方,就一些不属法院主管的纠纷也要求法院受理,导致非诉信访量多。信访人对法院期望值过高,总认为只要能打赢官司,就什么问题均能解决,而往往在现实中,诉讼也有风险,特别一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偿还能力,但申请人仍不断上访要求法院执行其案件。
5.传统清官思想的影响以及极少数当事人对通过信访解决问题抱有过高的期望值。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根据“二者相较取其轻”的经济学规律的原理,实践中即使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信访当事人也宁愿选择信访而不愿意进行诉讼。加之中国老百姓传统的“非讼”心理和“清官” 意识使然,群众喜欢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找的官越大(越级上访)、事情闹的越大(集体上访),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从而形成庞大的上访群体。
危害:
当事人长期缠诉缠访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又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从我院2007年以来涉法涉诉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信访案件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都能及时化解,信访人能息诉罢访。但有少数信访人置事实与法律与不顾,偏执地坚持自己一己之观点,对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案拒不接受,常年上访与各级党政部门,严重影响了各级党政部门正常办公秩序。所以,对待涉诉信访,我们要持辩证的观点,既要畅通信访渠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控诉和诉讼权利,同时对违反上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流程。
措施、建议:
首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司法权威。对赴省进京上访人员不能有恐慌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对确属处置不当的要依法纠正,但不能有随意性,不能让上访当事人无理也得三分利,对无理缠访的相关部门应形成合力,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果断处置。法院自身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不是确有错误的不要轻易再审,更不能反复改判。对无中生有,歪曲事实诋毁办案人员和法院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
其次,加快审判制度改革,使信访制度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协调。当前,首先要解决人们对司法腐败过分夸大、评价失真的现象,对司法工作的外部评价的偏颇予以纠偏,树立司法的必要权威。同时,运用有效的规则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群众信访的很大一部分问题是已经结案的司法判决,这就使司法机关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使司法权的功能被弱化,因此,必须依靠司法本身的完善,如完善执行制度、确保再审制度作用的发挥等来提升司法的功能。否则这样一种在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解决问题的途径,有损于政府和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遭到了巨大的消解,使信访成为一种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方式,给法治国家建设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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