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 斌,女,汉族,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任副庭长。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再论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以审判程序为切入点 论文提要: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定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和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它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合议庭和独任庭所审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做出决定。这一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排除当事人干扰遏制个别法官枉法裁判、抵抗外来压力维护国家司法独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如何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之间合理配置司法审判权,成为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审判委员会行使职能过程中违背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原则、妨碍司法公正等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关注和质疑。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诸多弊端中,审判职能的不明确问题尤为突出,而与此同时带来的违反程序公正的一系列问题也尤为明显,甚至成为审判委员会制度遭受质疑的根本和关键。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方式?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违反程序公正的突出问题?是否应当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委会的职能应该如何正当行使和完善?本文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和存在基础的历史探究和现实考察,深入分析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和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审判委员会审理方式、程序为切入点,探讨审判委员会行使职能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和制度构想。全文共5751字。 以下正文: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深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逐渐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否其存在的基础?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有哪些突出问题?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究竟如何完善?这一个个的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但是要评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好坏,必须首先搞清楚这一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和他存在的条件。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纵观世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均没有一项法律制度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相类似,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独有的司法制度,必然深深刻有中国特色的烙印,也必然有其独特的历史根源。 一般来说,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苏维埃政权时期。1932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由省裁判部部长和副部长组成;县裁判部也可以设裁判委员会,可由县裁判部部长、裁判员及市民警所长等组成。1942年3月,陕甘宁边区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机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审委会的职权。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此可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我国革命战争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产生之初是为了解决战争年代法官学识资历的不足,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适应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需要。具体来说,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基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治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面临多方面的压力和挑战,不仅要保持国内稳定,巩固胜利果实,另一方面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缩小同西方国家的差距,这其中也包括法制建设。为了稳定国内法律制度,协调我国传统法制文化和西方新型法制文化之间的矛盾,进而稳定国家政权。因此,在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审判制度的同时,创立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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