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
1、当事人是少数民族的,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4、当事人有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的权利。
5、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未经批准,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9)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10)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对上述第(6)至(10)项情形申请回避,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6、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7、双方有提出自行和解的权利。
8、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经法庭许可,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1、补正法庭笔录的遗漏或者差错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正确履行举证责任。
2、自觉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按照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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