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1、麦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各类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合同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四) 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五)外地法院移送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和发还重审案件
(六)执行案件
1、本院审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案件。
2、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的裁决文书。
3、上级法院交办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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