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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

来源: 作者:研究室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9/8/24 10:37: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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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司法厅

               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

            确认机制的意见

           (2009515)

    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结合我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现就建立和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以下简称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由各级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指导,在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后,经当事人同意并共同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的纠纷解决方式。

    2、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机制创新。这一机制结合人民调解的自愿性、简易性、快捷性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强化调解功能,通过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妥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全省各级综治部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彰显中华文化传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统一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3、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济社会发展和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措,也是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全省各级综治部门、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关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按照联系紧密、功能互补、有机衔接的要求,建立并推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尽可能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处理在诉讼之前,有效维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指导人民解组织依法调解,力争使大量发生在基层的矛盾纠纷以人民调的方式得到解决,为诉前司法确认工作奠定基础;要依法协调合,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确保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顺利推行。

    二、联通互动,扎实推进

    5、各地要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建立人民解委员会,自然村和居民小区要设立调解小组。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按照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甘司办发[2009]3O)的要求,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举证与质证的平等权利,以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规范人民调解文书。

    7、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商事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共同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确认的,由该人民法院作为诉前司法确认案件予以受理。对依照法律规定或案件性质不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确认。

    8、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确认须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9、审理诉前确认案件实行独任制。独任审判员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0、对决定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决定不予确认的,制作不予确认通知书。相关法律文书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有关人民调解组织。确认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对人民法院的确认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原诉前司法确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采用决定书撤销原确认书。

    12、诉前司法确认案件应形成卷宗并归档管理,计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和司法行政机关民间矛盾调处总数,以诉前司法确认案件类别进行统计。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前司法确认案件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考核。

三、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13、全省各级综治部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推行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级综治委、办负责牵头,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可进一步探索、创新、完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的推进方式和工作方式,及时总结办理诉前司法确认案件的经验。

    14、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诉前司法确认工作推进情况,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

    15、各级综治部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采用这一机制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16、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做好诉前司法确认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这项创新的工作机制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