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人民法院
2009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工作任务( 145分 )
(一)、收案与立案(20分)
各类案件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院领导批办的案件,各审判庭不得推诿、拖办。
刑事公诉案件由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庭长把关,并在立案庭逐案登记。民一、民二、民三、行政、执行、申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庭开出案件费预收票据。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由办案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结算后,由立案庭开具正式票据。各人民法庭直接审查立案,每周末或周一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立案时间、住址、案由、适用程序报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刑事自诉案件、破产案件、再审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分别由刑庭、民二庭、审监庭、行政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立案庭登记。
各人民法庭按各自的管辖范围,受理本辖区的民事案件、标的在20万元以下或经院领导批准的20万元以上的商事案件及其他案件。
执行案件原则上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各庭判决或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一般都应由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立案庭立案后转执行局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刑庭移送立案庭立案后转执行局执行;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立案庭受理后,转执行局执行。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执行案件,原则上也要在本庭内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凡当事人向人民法庭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在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在立案庭统一挂号立案后转入执行。经法庭审查认为属复杂疑难案件或被执行人不在本院辖区的案件,经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应在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五日内移送立案庭。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各庭室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应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该案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住址和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有利于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执行中需要调卷的,由执行局直接调取案卷。各业务庭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管理,执行业务由执行局具体指导。
支付令案件按管辖范围受理。凡受托或委托执行的案件,应由立案庭逐案登记,统一办理受托或委托手续。上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后移送中院。上诉案件审结后仍由立案庭登记,由审监庭跟踪督查。
法律或司法解释以及院内对收案与立案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结案(22分)
截止12月20日,民商事、申诉再审案件的总结案率达到90%以上;执行案件总执结率达到75%以上;执行兑付率达到50%以上,刑事、行政及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总结案率达到95%以上。提倡院、庭长办案,各庭、局长年办案不得少于12件。
(三)、案件质量(25分)
全院要继续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为主线,各庭室要从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重视办案效果入手,制定各自强化质量管理办法,量化指标,责任到人,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实。已审结的各类案件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判处适当,卷内法律文书齐全,填写完整,装订规范,立卷验卷正确。
推行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委会为主体的审判指导工作。对涉及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层级报告制度。
全院案件质量与效率检评工作由主管副院长牵头,审监庭承办,每月开展一次,由审监庭轮换从院内业务庭、城区法庭抽调有办案经验的法官集中评卷,被抽调人员不得借故推脱、延误。在审监庭的具体组织下,每月23-28日集中对本月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逐一进行检评,并严格打分,评查结果由审监庭及时统计汇总,并按月发出《审监通报》。各业务庭年度良好以上的案件达要到97%以上;杜绝存在一般问题的案件、存在较多问题的案件、存在严重问题案件、全案不得分类型的案件以及错案。案件质量类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质量检查方案》为准,并结合院内制定的《案件质效暨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修订后的《案件质效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司法检查中被评为存在一般问题以下类型的案件,须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对发回重审、再审改判、以及信访中反映出的重大瑕疵案件,实行剖析通报制度;对被评为一般问题、存在较多问题、严重问题、全案不得分等类型的案件,要在全院书面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扣减庭室分数,问题严重的还要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为错案的,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独任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承担责任。
对案件质效评查中查处的问题,各庭室要认真加以整改,及时纠正问题,对经查后不纠正的庭室,在年度考核时案卷抽查过程中予以扣罚。
审判监督庭对上诉案件跟踪评查,在负责再审案件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全院各类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承办庭发出监督建议书,审判庭应在接到建议书七日内回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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