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天麦区法发(2008] 86号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社会影响
案件结果的规定
各科、局、庭、室、队:
2008年12月5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结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望各庭室遵照执行。
一、通报的原则
为了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促进信息公开,强化社会化管理,应当及时对有关案件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案件审理或执行结果。
对于我院审理或执行的刑事、行政、民商事等类型案件,已经或可能会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出现重大问题或相关部门可能需要进行应对处理的,要具有预见性、敏锐性、超前性、主动性,做到提前谋划,提前准备,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二、通报案件的类型和通报范围、方式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身份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应向各有关部门以函送生效判决书或通知方式通报判决结果。
1、被告人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向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被告人为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分别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被告人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向其所属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报。
2、被告人为政协委员的,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
3、被告人为公务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向其所隶属的部门、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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