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实施《案件质效暨工作绩效
考评办法》和修订实施《案件质效评查
标准》的通知
各科、局、庭、室、队:
我院制定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案件质效暨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及修订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标准》已经
附:1、《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案件质效暨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2、《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案件质效评查标准》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案件质效暨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2008年 3月 1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和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的监督管理,科学考评法官及工作人员工作绩效,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公正、高效、权威地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建立健全科学的案件质效、工作绩效评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区人民法院案件质效与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本院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审委会委员、纪检组长、政治科长、办公室主任、立案庭、审监庭庭长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对区法院审判、执行案件质效,法官及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审监庭、政治科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考评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 开展案件质效、工作绩效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的原则;自查与抽查、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促进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原则;建立激励竞争机制与科学评估培养使用人才的原则。
第三条 案件质效评查的主要标准。
1、事实标准:通过庭审,案件事实查清,认定的事实清楚,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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