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办理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局、庭、室、队:
为了加强对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采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年月 日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如下:
一、受理、审理及执行案件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立案庭和各基层人民法庭,在审查立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和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及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供由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仅能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而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查受理,但案件在转入审理和执行阶段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执行局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材料并入卷。遇特殊情况,如缺席判决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执行的案件以及其它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告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材料的案件,主办人应在该案审、执结并参加评查时在卷内作出相应的情况说明,由审监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卷内说明在案卷评查时综合把握是否予以扣分。卷内无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或取得的身份信息材料与案卷内记载的当事人信息不符的,审监庭将严格按照评查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在当月的审监通报上予以通报批评。
二、办理执行案件的庭室,执行流程信息统一归执行局管理。自本通知下发执行之日起,各庭室所办理的执行案件需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并将立案材料转交执行局录入立案的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始执行。对其它庭室办理的执行案件,执行局应当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执行立案材料的当日完成执行信息的录入工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庭室每一次执行措施运用后,都要及时将执行信息上报执行局录统一录入。对情况特殊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适当延长该执行案件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各庭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内勤人员要尽快熟悉执行局目前正在使用的《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要求,对执行流程、期限、款物管理、工作日志及结案等信息内容,要在执行行为作出的当日或最迟在该行为作出后的2日内报执行局录入。登录信息时由执行局审核录入信息,由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办理执行案件的庭室每月16号前应向执行局报送执行收、结案报表,报表反映的收结案数据必须与庭室上报执行局的录入信息的案件一一对应,再由执行局汇总后统一向研究室报送执行案件报表。2008年已受理执行案件的庭室,必须在7月底之前完成在立案庭补办立案手续的工作,并在执行局补录案件信息,逾期立案庭和执行局不再办理。庭室对已有的执行案件故意不报或有意隐瞒的,一经发现,院内将严格追究案件主办人和庭室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审判庭已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移送执行时应附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资料,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直接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打印在裁判文书中关于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之中,具体位置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列于出生年月之后,籍贯之前。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列于法人或其它组织名称之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号)列于该人的职务之后。
以上通知内容,望各庭室认真组织学习,并尽快加以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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