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顺利实现,可向法院申请对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临时性强制措施。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由于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服务的便利性,许多申请人在向在法院提供担保时首选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书(保单保函),如发生保全错误,保险公司和申请人需对被保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个保险公司对不同的当事人出具的保函格式不统一、担保内容(如担保时长、担保期间起算点、担保责任范围等)不一致,存在较大的瑕疵隐患。为了维护被保全人在保全错误时享有的救济权利,承办法官常会告知保全申请人联系保险公司对保单保函进行修改。
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不便和诉累,切实维护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的权益,麦积法院民商专业法官会议组织人员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保函)模板,并将模板和整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方便律师、当事人、保险公司业务员等相关人员查询。同时,区法院积极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水监管分局联系,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天水市各保险公司参考规范格式出具担保书。
日前,天水市银保监分局已复函,并向辖区财产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建议向麦积法院出具规范格式的财产保全担保书。
麦积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银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的交流联系,消除财权保全中相关担保的隐患瑕疵,切实在财产保全中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充分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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