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虎某某系累犯,且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虎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8500元。
【法官提示】
盗窃犯罪是一种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存在严重影响。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案件现在仍时有发生,虽然随着科技进步近年来的破案率直线上升,但大家还是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家中不要存放大量现金,更不要将密码写在银行卡上,或将写有密码的纸条与银行卡放在一起,最好分开放置在家中的不同地方。同时尽量不要将密码设置为生日,不要将身份证、户口本与其放置在一起,防止被犯罪分子猜出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要及时挂失银行卡,避免财产损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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